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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港股和美股区别 港股阿里和美股阿里的区别

来源:https://www.wigimport.com 时间:2024-07-1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阿里巴巴港股和美股区别 港股阿里和美股阿里的区别

阿里巴巴港股和美股的区别主要在于两个交易所在交易规则上的区别,本质都是一个上市公司,区别就在于计价方式不同,交易时间不同,投资者结构可能也有不同。

港股上市的阿里巴巴和美股上市的阿里巴巴是同一家公司,两地是按照比例进行转化发行交易,即1股美股阿里巴巴=8股港股阿里巴巴,但是美股与港股的对应权利是一样的。

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和双重股权结构的区别

月日消息,里巴巴集团联合创始人、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发表了一篇名为《里巴巴为什么推出合伙人制度》的文章,以回应昨日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的《投资者保障杂谈》,解释里为何坚持用合伙人制度在香港上市。 文章中写道,“我们提出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里巴巴为什么推出合伙人制度 此前,里巴巴集团多次与香港监管讥构探讨,如何把我们的管理创新和资本市场的有效治理对接。作为一家主要业务都在中国的公司,香港自然是我们上市的优先选择。 我们提出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 有传言说,里巴巴的提案威胁到了香港监管讥构所倡导的“一股一票”原则。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从未提议过采用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的方案。一个典型的双重股权结构,是允许那些拥有更高投票权的人在公司任何事务的投票上享有这种权利。而我们的方案...月日消息,里巴巴集团联合创始人、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发表了一篇名为《里巴巴为什么推出合伙人制度》的文章,以回应昨日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的《投资者保障杂谈》,解释里为何坚持用合伙人制度在香港上市。 文章中写道,“我们提出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里巴巴为什么推出合伙人制度 此前,里巴巴集团多次与香港监管讥构探讨,如何把我们的管理创新和资本市场的有效治理对接。作为一家主要业务都在中国的公司,香港自然是我们上市的优先选择。 我们提出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 有传言说,里巴巴的提案威胁到了香港监管讥构所倡导的“一股一票”原则。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从未提议过采用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的方案。一个典型的双重股权结构,是允许那些拥有更高投票权的人在公司任何事务的投票上享有这种权利。而我们的方案则充分保护了股东的重要权益,包括不受任何限制选举独立董事的权利、重大交易和关联方交易的投票权等。 我们为何要坚持这种合伙人的治理结构?我们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公司的文化传承。在过去的1年里,里巴巴的使命就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努力帮助者和小企业去成功。明确的使命、对长期目标的追求,以及对介值观的坚持,才真正定义了“里巴巴文化”,并使得我们取得了今天的成绩。 同时我们也观察到,不少优秀的公司在创始人离开后,迅速衰落,但同样也有不少成功的创始人犯下致命的错误。我们最终设定的机制,就是用合伙人取代创始人。道理非常简单:一群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比一两个创始人更有可能把优秀的文化持久地传承,发扬。 我们相信合伙人制度可以让我们基业长青:合伙人是平等的,他们会摈弃官僚作风和等级制度,而通过合作解决问题。合伙人不仅仅是管理者,他们同时也是企业的拥有者,有着极强的责任感。合伙人制度通过每年接纳新的合伙人,注入新鲜血液,不断焕发活力。通过这个机制,我们相信,我们可以保持持续的创新、不断的提升里巴巴的人才力量。 没有理解我们合伙制真正意图的人,很可能会批评我们的方案仅仅是一个公司的创始人想保持控制权。我们其实有着完全不同的目标。1年来,我们从没想过用股权结构的设置来控制这家公司,此时此刻,我们更不会!我们只想建立并完善一套文化保障机制,让这家公司能够持久健康的发展,我们希望公司的未来远远超越任何一位创始人的寿命,我们是在寻求一种可以保障公司持续发展10年的机制。 我们坚信,在这个不断变化和颠覆的世界中,保持公司的创新能力、文化和使命,是成功的关键。合伙人制是一种创造性的方式,在保证股东核心利益的同时,也坚守着“我们是谁”——这一点我们不能,也不会改变。

三、为什么员工持股 A股上市条件

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同期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证券,并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这导致了两个结果:

其一,许多企业为了满足有关规定,在上市前清退职工股以减少发起人数量,将原本属于职工的股份转让给风投、高管等,这使得长期为企业发展做贡献的职工无缘分享上市后的丰厚利润,对于企业激励制度的建设是个倒退;

其二,还有一些企业退而求其次,绕道到海外上市,如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这些企业因为大面积职工持股而不得不放弃A股上市,使得境内投资者只能对着这些高成长的优秀企业“望洋兴叹”。此外,成立职工持股会作为发起人也受到了相关法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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