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4年4月3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旨在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该通知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将被废止,同时,汇发〔2020〕14号部分规定也将得到优化。以下是具体优化措施: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企业应在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并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银行将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并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二、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汇发〔2024〕11号新规实施后,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四、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或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以及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合同、发票、报关单、证明材料等。
五、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根据汇发〔2024〕11号文,以下文书将作出同步修改: